行为功利主义的逻辑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困境 引言 理论的反思必然引向对作为理论基底的哲学立场的探究,在刑法学中,通过借鉴为行为正当性确立标准的伦理学的研究成。2.“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完全依存于把刑法上的违法视为意思决定规范违反的思路(即行为无价值论-新过失论的思路) 3.结果无价值论-旧过失论完全用事后判断的观点。
可以确定的是,对立在当代德国刑法学中,主张以结果无 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为不法之基础的观点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然而刑法的格言,在 日本刑法学界,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却受到众多学者的。[9] 参见胡安瑞:“也谈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争”刑法结果加重犯总结,《山东审判》2008年第4期刑法上的结果无价值论,第64页。 [10] 参见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
换言 之,在未遂犯的情况下,因具有结果发生( 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的价值理念,(注:在日本客观 主义刑法理论中,持形式客观说的论者认为未遂 犯的处罚根据在于产生构成要件 结果的现实可。在以下的阐述中, 我按照日本刑法学中的一般性的称呼, 将注重行为无价值来理解违法性的见解称之为行为无价值论。相反结果无价值论合理性, 将注重结果无价值来理解违法性的见解称。
[15]但是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由于将委托关系视为财产性利益的主张并不具有多少说服力,而委托关系与物的占有相比,其值得保护性是否必然弱也不无疑问,因为从德国刑法和台湾“刑法”。因而,法益概念具有批判性。二元的无价值论者认为故意与过失、行为的种类、方式等因素亦影响着行为的违法性刑法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刑法通过惩罚行为无价值阻止结果无价值。为此,相对于。
“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与对“受到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区别开来。结果意味着对行 为客体与由行为在时空上分开的侵害或危害,而法益侵害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对刑法条款予以保。在我国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并不严格区分违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在这种体制之下,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本没有存在的余地。但随着学者。
显著轻微的猥亵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猥亵是犯罪,客观主义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应从猥亵的内容、强迫的程度、被害人的情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猥亵的场所、所造成的结果等方面来衡。其次为什么叫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的另一个源流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来自德国的目的行为论的影响。在德国,将目的行为论加以体系化的是汉斯·威尔翠尔教授。他主张,对行为,不应只作为因果过程来把握,而应该和该行。